有關 鑽的 以 $70 為 最低消費 .......

在 其他會員 提供 資料後,
才得知 鑽的, 如此 營運.
致 email 向 運輸處 查詢,
得以下 的 回覆 :-

敬啟者﹕

我們於3月16日給閣下的電郵,相信閣下已經收到。運輸署已跟進你的個案,回覆如下:

「現時,市面有部分的士所使用的車種,容許傷殘人士毋須在摺合輪椅的情況下登車。那些的士的法例規範及收費模式,與其他一般的士無異。

而根據現時法例,任何人士均可以整段時間租用的士。根據《道路交通(公共服務車輛)規例》(第374D章)第38條,的士登記車主可將該車輛出租予任何人,出租收費率是基於該車輛被租用的時間(不論是否須就該車出租時所行駛的哩數而另收附加費),或基於與租用人協議的其他條款。另外,該登記車主及租用人須填妥及簽署一式兩份文件,其內容須包含以下詳情:

(a)     適用於該項租用的收費率或計算表;
(b)     就該車輛而持有第三者風險的保險的詳細內容;及
(c)     獲允許駕駛被租用車輛的人的姓名、地址及其駕駛執照號碼。」


如有任何查詢,歡迎致電1823與我們的職員聯絡。

1823電話中心
助理客戶服務主管
麥穎雯 謹覆
2011年3月19日
(檔案編號:1-2763XXXXX)

明顯 於 鑽的公司 以 "出租" 方法 營運時, 是以 "灰色地帶" 去運作.
表面上 是 "合法營運".
不過 在回覆 此 email,
我只表達 如果 其他 "普通" 的 的士以 同樣手法 營運,
又是否 合法 為題 去回覆.
examle 中, 我以 "9折" 的士 是否 可 "明正言順" 去合法 經營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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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中 表達 個人意見,
如下 :-
專門 服務一批人士, 是否 應 以其他方式 去進行呢?
而不應該 在 原有的 公眾交通中去改變吧.
如果 政府 認為 鑽的的理念 是正確,
倒不如 以 發 "新牌" 去 鼓勵 有意者 去 競投,
咁才是 "公平, 公正",
不只是 對 營運者, 亦是 對大眾 的公平 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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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ase Study:
拍劇、拍電影,用$300時租架的士,你又點睇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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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ase Study:
拍劇、拍電影,用$300時租架的士,你又點睇?
rickywk 發表於 2011-3-20 21:03


ching, 咁我 反問你...... 會否 "只" 係 鑽的 或 "只" 係 普通的士 可租 供拍戲 呢?
2者皆可合法 去 租借! 好公平呀!
但 如果 普通的士 "用上" 鑽的 個種 電召 收費. 咁你會點睇?
何況 定 最低消費????? 咁 咪變相 不需經 政府 已可 私自更改 "落期起鏢" 價?
牌價 還不 3跳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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姐係唔係跟錶跳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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姐係唔係跟錶跳?
monchai_kit 發表於 2011-3-21 11:30


ching, 我回左 運輸處 email, 或者 佢地 會回覆,
"有關 鑽的 的收費 與 普通的士 (所謂)一様, 都是根據 的士錶 所顯示 去收費."

而將 就算 錶顯示不足 $70, 都要收取 $70 呢個問題, 一字不題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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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想知唔放輪倚,架車可唔可以坐7-8個人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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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想知唔放輪倚,架車可唔可以坐7-8個人?
red1210 發表於 2011-3-21 11:47

唔駛諗,五人的士黎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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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想知唔放輪倚,架車可唔可以坐7-8個人?
red1210 發表於 21-3-2011 11:47


輪椅客+乘客最多係5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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